115年2 期「農糧產業調整與轉型計畫」
公布日期:2026-06-24
:農業課
1.申報時須攜帶之證件: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印章、申請人之農會存摺或其他金融機構存簿(須扣手續費)、有效期限内租約或代耕證明資料、其他必要的證明文件(例如代耕協議書)、申請農業基本給付農民應檢附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2.補申報期間內(6月15日-7月15日)依各村辦公處按所排定時間受理申報。
3.下鄉期間內來不及申辦者,請於7月15日前至公所農業課補申請。
4.辦理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田區如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期作不核予補貼,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稻作直接給付及保價收購等措施之資格。
5.第二期作種植田菁者,應於10月15日前完成翻埋,種植綠肥作物不得以除草劑處理代替翻埋作業。另田菁放任自行乾枯或割除者,皆不符合本計畫作業規範,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