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獎勵輔導造林計畫」受理期限至115年4月30日止
公布日期:2026-04-24
:農業課
本辦法可申請獎勵輔導造林之規定,簡述如下:
- 申請對象(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3條):自然人、部落、公營事業以外之私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 土地條件(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6、7條):
為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且有造林需求。但不得位於相關法規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地區。
申請最小面積限制:造林區域完整不得分散。位於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位於非山坡地者,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3公頃。同時位於山坡地及非山坡地者,其山坡地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1公頃以上。
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山坡地範圍以外之一般農業區。(例外情形: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污染管制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劃之造林專區)。
木材生產林,不得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保安林、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型。木材生產林用以生產菇蕈用材者,不得位於污染管制區。
其他:次生林應經審查同意後予以核准獎勵造林始可進行伐採,若於申請前或審查期間擅自先行伐除,該案件將不予核准參加獎勵造林(本辦法第17條第7項)。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頁(https://www.forest.gov.tw)/生態資源維護/森林經營/造林生產/獎勵造林2.0(114年8月20日起施行)項下列有各項宣傳資料(含摺頁),請善多利用及宣導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