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期限:自114年8月6日起至8月19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相關公所受理農民申請。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不得再重複提出申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