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文化部114年7月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430064823號函辦理。
二、 旨案係文化部函送「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一條修正發布令,本次修訂係為鼓勵增加營造業工地主任及相關專業人員投入古蹟之修復、再利用行列,擴大增列得參與國定古蹟修復、再利用之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經驗資格規定,爰修正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