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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欄
宣導政治獻金法規定

:民政課

一.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本年4月25日起已可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自本年8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本年11月27日。

二.宣導內容如下:

1.個人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2.營利事業對同一位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候選人捐贈,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3.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4.捐贈政治獻金前,應先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確認候選人合法政治獻金專戶資訊,避免受騙。

三.另為擴大宣導效益,內政部製作之政治獻金宣導短片檔及圖文電子檔等,已分別上傳至內政部民政司網站(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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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6-09-22 上午 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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