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彰化縣政府115年6月15日府農林字第1150236341號辦理
查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第6條規定:
「為統一本自治條例之事權,樹木之栽植、管理權責劃分如下:
一、行道樹:省道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或其委託單位辦理 ,縣道、鄉道由本府或代養單位辦理,市區道路由土地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辦理。
二、公共園區樹木:由各該公有公共設施之主管機關辦理。
三、珍貴樹木:由本府農業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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