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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服務項目

農業課

服務電話:(04)8652301~7轉130、131、132、133、134、135、136
傳真電話:(04)8656845
E-mail:py51@puyan.chcg.gov.tw

 

農業課服務項目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申請時應備文件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書應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任(辦)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1. 最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4. 申請土地如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注意事項

申請用地如有興建農舍或農業設施,應檢附證明文件且於地籍圖上明確標示,並簽名或蓋章。

*處理期限:21天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申請時應備文件

  1.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 申請書案件審查簽辦表
  3. 經營計畫。
  4.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6. 位置略圖。
  7.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8. 代理申辦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9. 土地作農業設施使用承諾書。
  10.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處理期限:14天

*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證明書核發

*申請時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設施(備)基地位置圖。
  3.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5. 農業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6. 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設施(備)使用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及其使用來源證明文件。
  7. 現況照片。

*申請原則

  1. 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用電,並直接供農業所需者為限。
  2. 用電低於三百馬力以下者(含三百馬力)由鄉鎮市公所應出具農作物栽培及收穫後處理用電證明書,超過三百馬力以上者由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函送縣政府核發。

*處理期限:14天

*農業機械使用證暨農機用油免營業稅憑單申請

*申請時應備文件

  1. 檢附農機來源證明(原出廠證明或統一發票)。
  2. 農機來源證明遺失而確實從事農業耕作者,得由當地村(里)長出具證明書,憑以申請農機使用證。
  3. 申請或申請換發免稅油憑單者,應檢附農業機械使用證及前次請領之免稅油憑單(首次申請者免)。
  4. 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

*處理期限:14天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受理期間:5月1日至5月31日止。

*申請土地類別

  1. 都市計畫土地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共設施未完竣區、限制建築區禁止建築區仍作農業使用者(需附分區證明)。
  2. 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甲種建地。
  3.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申請時應備文件

  1.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委託辦理者需附委託書。
  2. 建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一個月內)。
  3. 0.05公頃以上之農地土地登記謄本(一個月內且需為同一縣市土地或不同縣市毗鄰鄉鎮)。
  4. 建地所有權人若無農地,則需附配偶或直系親屬農地土地登記謄本及其關係之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農產品出售單據憑證(果菜公司、合作農產收據)全年20000元以上。

*申請土地上若有建物者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1. 建物使用執照項目為農舍者→符合,可申請。
  2. 一般住宅→不符合,不可申請。
  3. 申請土地上之建物,如係69年9月1日之後起造之建物者,請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
  4. 如係69年9月1日前已存在之建物者,請檢附下列4項之一:(1)68年空照圖(2)69年前用電或用水收據(3)房屋稅籍證明文件(4)69年之前戶口設籍證明文件...等。門牌編定證明、或該戶設籍之戶籍謄本)。

*申請建地內若有工業、商業、廟宇等與農業經營無關之設施者,請檢附共有土地分管協議書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印鑑證明)。

*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

*申請時應備文件

  1. 彰化縣農業用地容許作畜牧設施使用申請書表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經營計畫。
  4.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畜牧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6. 位置略圖。
  7.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8. 代理申辦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9.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10. 應否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自我判定表。
  11. 應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自我判定表。

*申請原則:由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函送縣政府核准。

*處理期限:21天

*辦理畜牧場登記申請書表

*申請時應備文件

  1. 彰化縣辦理畜牧場登記申請書表
  2. 埔鹽公所申請書
  3. 畜牧場獸醫聘置合約書。
  4. 斃死畜禽化製合約書。

*申請原則:由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函送縣政府核准。

*處理期限:21天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28 上午 09: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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