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政課
社政課服務項目
社會救助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
- 條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 証件:攜帶申請人印章、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之父母、所有子女)、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限申請低收者)、其他相關證明如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附學生證影本正、反面)、身體狀況不佳者(附診斷書等)、入獄證明、失蹤證明、簽具切結書。
- 洽辦分機:144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
- 條件:經彰化縣政府列冊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者。
- 証件:攜帶申請人印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辦理。
- 洽辦分機:144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請
- 証件:全戶戶籍謄本(三代直系血親)、單親子女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及單親子女印章、其他相關附件(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等)、簽具切結書。
- 洽辦分機:144
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申請
- 証件:全戶戶籍謄本(三代直系血親)、單親子女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申請人及單親子女印章、其他相關附件(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等)、簽具切結書。
- 洽辦分機:144
急難救助申請
- 証件:為協助罹患重病,遭遇意外傷、死亡或其他重大變故原因,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減輕經濟負擔,申請補助應附最近戶籍謄本、如重病者需附醫院診斷書、醫療收據、印章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洽辦分機:144
老人福利
老人生活補助津貼
- 請領資格
- 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未領有老農津貼、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
-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 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未超過新台幣250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未超過650萬元。
- 請領所需證件
- 最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
- 印章
- 戶內人口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洽辦分機:147
老人及身心障礙免費乘車卡
- 請領資格: 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
- 請領所需證件
- 身分證
- 印章
- 二吋彩色相片2張
- 身心障礙者附證明正反面影本
- 洽辦分機:148
辦理65歲以上老人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補助
- 申請說明:每年自3月1日起至9月30日受理,請持身份證及印章至公所辦理。
- 年滿65歲以上老人。
- 設籍本縣滿三年以上,且實施期間仍設籍本縣者。
- 符合上述資格者,經牙科醫師評估需裝置全口活動假牙者。
- 裝置態樣包含全口活動假牙(上顎及下顎健康牙齒各存3顆(含)以內)或單上顎全口活動假牙(健康牙齒存3顆(含)以內)或單下顎全口活動假牙(健康牙齒存3顆(含)以內)。
- 同一部位補助,每人終身以一次為限。
- 洽辦分機:147
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老人假牙補助
- 申辦說明: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年滿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請持身分證及私章逕向公所辦理。
-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經彰化縣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經彰化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 洽辦分機:147
婦女福利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及設籍前配偶遭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 條件:補助對象以配偶死亡、失蹤、家暴、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其它等,並於緊急生活扶助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証件:應附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人及其他所有子女戶籍謄本、印章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入監證明、失蹤證明、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附學生証影本正、反面)提出申請。
- 洽辦分機:144
坐月子津貼
- 申請資格:
- 產婦或配偶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需已連續設籍本鄉滿一年以上者。
- 新生兒於民國11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於本鄉辦妥出生登記。
- 應備文件
- 申請人(產婦)及配偶身分證或居留證、印章。
- 戶口名簿或謄本(含新生兒及新生兒父、母)需載明詳細記事。
- 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申請期限:產婦應於新生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向埔鹽鄉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逾期逾期視同放棄。
- 津貼金額:每次生產坐月子津貼新臺幣六仟元(不以新生胎數計算)。
- 洽辦分機:143
育兒津貼
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 育有未滿二歲(含當月)兒童。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接受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指未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 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
- 申請方式:至兒童戶籍所在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 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印章。
- 記載父、母、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需記載詳細記事)。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父、母、兒童其中一方)。
- 如第二胎以上子女證明文件。
- 洽辦分機:143
2歲至未滿5歲育兒津貼及5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就學補助
- 補助對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入國民小學前我國籍幼兒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本津貼補助對象:
- 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幼兒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等機構就讀。
- 申請方式:至兒童戶籍所在公所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 申請人(監護人)雙方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台灣國籍之外籍配偶需檢附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如護照)、印章。
- 記載父、母、兒童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需記載詳細記事)。
-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父、母、兒童其中一方)。
- 如第二胎以上子女證明文件。
3. 洽辦分機:143
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 請領所需證件
- 近三個月內照片3張(3張需同一式;1吋)
- 身份證或戶口名簿(限14歲以下)
- 身心障礙者印章
- 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註:領取鑑定表後請交鑑定醫院醫生做鑑定,鑑定後約45天可取得證明,如未獲通過,縣府會以公文通知。
-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所需證件
- 近三個月內(1吋)照片1張
- 身份證或戶口名簿(限14歲以下)
- 身心障礙者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
- 受委託者身分證及印章
- 補發身心障礙證明所需證件
- 近三個月內(1吋)照片1張
- 身份證或戶口名簿(限14歲以下)
- 身心障礙者印章
- 受委託者身分證及印章
- 遺失切結書
- 洽辦分機:143
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
- 請領所需證件
- 身心障礙者身分證及印章
- 受託者身分證及印章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限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
- 戶內人口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 洽辦分機:143
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助器具補助
- 請領所需證件
◎事前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 診斷書
- 評估報告書
- 身分證、印章(身心障礙者及代理人)
-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 戶口名簿影本(限14歲以下)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限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
- 申請人具學生身分者須附在學證明
◎事後應檢附之文件
- 購買輔助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 輔助及使用中照片
- 輔助廠商保固切結書
- 其他(主管機關有特別要求時)
- 洽辦分機:143
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補助
- 証件:身分證、印章(身心障礙者及代理人)、收容同意書、新增需求評估核定函及其他證明文件等。
- 洽辦分機:143
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 檢附文件
- 申請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印章
- 身障手冊影本(正、反面);學生證影本(正、反面);服役證明;在監証明;懷孕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媽媽手冊影本(封面、產檢日內頁);領取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領取給付收據影本;嚴重傷、病需3個月以上療養--診斷證明書
- 若戶籍遷出彰化縣者,原符合補助資格即喪失,請向遷入之縣市提出重新申請。
- 因需申調財稅關係,申請至審核結束,約一個月左右時間。若審核期間內收到繳費單也請先行繳納,待審核通過後,下一期繳費單內便會將前一期之溢繳金額直接扣除。
- 洽辦分機:146
全民健保(洽辦分機:145)
投保轉入申請
- 條件:
- 以設籍本鄉(眷屬不限)且無參加公、農、勞、漁、職業工會等保險者
- 無其他直系血親親屬可依附者
- 証件: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其他資料如:榮民需附榮民證、年滿18歲以上在學者附學生證等。
轉出申請
証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
退保申請
証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死亡者需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服刑、受保安、管訓處分執行二個月以上者附判決書。
停保申請
- 條件:預定出國六個月以上者
- 証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
複保申請
証件:回國後攜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護照或出入境證明辦理
徵集業務(洽辦分機:142)
國民兵身份證明
証件:當事人身分證、印章
役男免役證明
証件:當事人身分證、印章
役男申請複檢
証件: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印章
役男延徵入營申請
証件:依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印章
現役軍人在營證明
証件: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