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104年12月10日府社發展字第1040425293號函送要點修正如下所列:
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得以定額分配方式辦理,並不得補助各民間團體辦理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等活動之經費。
二、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捐)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以桌餐方式辦理之餐費、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品等。
三、對於民間團體申請之補助案件,核定補助金額未超過十萬元者,經簽奉核准後,憑證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保存年限需銷毀者,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單位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單位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